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概念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及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会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具有原因力。《债务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是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和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行为人有权向未承担或未全部承担赔偿责任份额的共同行为人要求分担责任,如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一)何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
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学者也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所谓无错过联系的共同致害,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即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例如,原告何某在被告水暖卫生洁具公司购买了被告某日用电器卫生厂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一台在家中安装。原告之妻于某日晚在用该淋浴器洗澡时,因淋浴器漏电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质量不合格,遭电击死亡。造成这一损害结果的原因,一是不锈钢淋浴器的产品缺陷,二是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产品缺陷。这两个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了原告之妻的死亡后果;但是,在被告之间,它们并没有过错联系。这是一个典型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与共同侵权行为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是各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过错,在它们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与他人的行为发生结合时会造成受害人的同一损害,因而,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基于这一点,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其中无意思联络只能概括无共同生故意一种情况,不能概括无共同过失的情况,因而称之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更为准确。
对于无过错联络的共同致害怎样认为,实质上关系到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如何界定问题。我们主张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是共同过错,就没有把无过错联系包括在共同侵权中,而是将它视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中的一种特例。就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而言,可以概括在“关联共同说”主张之中,表现为数人为侵权行为的时间或地点,虽无须为统一,但损害必须不可分割,有客观的关联共同为已足。我们在界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时,认为没有共同过错,仅仅具有关联共同,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二)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责任
对于无过错联络的数人致害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有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数人主观上无意思联络,仅因行为偶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若各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以共同侵权论,各人对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对无过错联系的数人致害,首先,能确定各人的损害部分的,就单独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各人的加害端倪无法单独确定,则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主张同意各人的损害部分能够单独确定行为人的,只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的意见;但是,如果各行为人的加害部分无法单独确定,则应按公平原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令行为人分担适当的责任。
笔者认为,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按份责任。原因是,无过错联系的各行为人没有共同过错,不具备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因而也就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以连带责任为特点。如果令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则是将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处理了。反之,依照按份责任处理各行为人加害部分无法确定的具体责任承担,则既考虑了这种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也体现了这种行为本身对其责任形式的要求。
因而,确定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的责任,应当依照以下规则处理:第一、各行为人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单独的行为,只能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在损害结果可以单独确定的前提下,法官应当责令各行为人就其行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按份责任的体现。第二、各行为人在共同损害结果无法分割的情况下,按照各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原因力,按份额各自承担责任。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多数情况是有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且无法区分个人的损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赔偿责任确定为一个整体责任,依据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划分现任的份额,由各行为人按照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因而,这种民事责任的形式,是典型的按份责任。第三,对于无法区分原因力的,应按照公平原则,区分各行为人的责任份额。对此,一是按照等额分配份额,二是考虑各行为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适当分割份额,仍按份额承担责任。第四、对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行为人,不实行连带责任。
无论在以上何种情况下,各行为人都只对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承担责任,既不能使各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也不得令某个行为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也不存在行为人内部的求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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